“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量刑?乳源法院这样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1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为他人提供方便,免费让搭乘人乘坐其车辆的行为。如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近日,乳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死亡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某、侯某某、欧某某,在乳源瑶族自治县248省道124公里850米(桂头镇新市场中国移动公司门口)路段启动车辆时,因未确保乘车人安全,导致被害人王某某从电动三轮车车厢上摔落至路面,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2024年7月1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续,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物质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乳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无搭载人员的条件,仍主动乘坐,被告人陈某某无偿搭乘被害人王某某,属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安全驾驶车辆。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无搭载人员的条件,仍搭载人员,因未确保乘车人安全,导致被害人王某某从电动三轮车车厢上摔落至路面,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