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画作”装裱遭毁?看法院如何裁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年11月,乳源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张女士新居入伙在即,托熟人找“著名画家”作了一幅画,在委托某镜框店装裱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画作出现跑墨,失去了观赏和收藏价值,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镜框店赔偿画作价值5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张女士为购买该画作支付了3800元,但其认为该画作是委托熟人购买的“名家画作”,其价值远超实际支付的价款。双方对画作的价值存在较大争议,因张女士向镜框店送交画作时,是以折叠成小块的方式,且并未声明画作为名家所作,所以镜框店不认可该张女士主张的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仅凭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该画作系名家所作,该镜框店亦不认可案涉画作为名家画作,且张女士在交付装裱前将画作折叠成小块保存,与日常生活中名画保管的方式方法相违背,画作在装裱中出现跑墨现象不能排除该画作使用的颜料品质较为低劣所致,故张女士主张画作为名画家所作存疑。另,因张女士未申请评估画作价值,故其因画作被毁的损失应当根据购买价款确定。

由于该镜框店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装裱,对案涉画作进行装裱的行为超越经营范围,且未了解画作使用颜料情况即采用不恰当方式进行装裱,造成画作跑墨,在发现跑墨情况后,亦没有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因此应当由该镜框店赔偿张女士的画作损失3800元。

至于张女士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画作系名家所作的情况下,该画作应认定为普通装饰画作,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书画作品装裱要找有营业资质的专业装裱机构,在书画装裱交付前,可以采用录像、照相签字等方式将书画的原始状态进行备份,签收装裱完成的画作时也要仔细查看,一旦发生纠纷可提供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