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借用资质投标, 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返还委托费用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年底,赵某委托冯某联系某公司参与某项目投标,并为此向冯某支付了18000元,该公司中标后,因他人对中标资格提出异议,该公司放弃中标。于是,赵某诉至乳源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冯某退回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委托冯某与某公司洽谈项目投标事宜,并向冯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双方明知赵某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但为规避相关资质许可限制,委托冯某联系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并欲在该公司中标后与该公司形成工程挂靠关系,这一委托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登记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赵某在向冯某支付费用时,冯某明确告知赵某该款作为资料费,无论是否中标均不作退费,但法院认为,该款为赵某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应认定为委托服务费。由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冯某将该款退回给赵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择优成交的竞争机制,能够合法公平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非法挂靠参与招投标的行为,危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合法竞争企业的正当权益。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委托费用为“资料费”,无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回,但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判决冯某退回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