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财产评估处置的工作规程

作者: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25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财产评估处置的工作规程

 

韶中法(执)20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财产评估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和财产评估处置的要求,制定以下工作规程,以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关于财产评估处置一般要求

(一)执行部门在决定对被执行的财产拍卖、变卖等变现处置措施后,在处置变现措施实施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的规定启动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按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涉案财产的处置参考价。

(二)以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执行部门在财产评估处置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

2.提交评估标的的权属证明资料、数量、坐落或存放地等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3.披露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现状、新旧程度、存在的物理瑕疵、权利负担等基本情况;

4.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

5.见证选择评估机构;

6.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

7.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

8.决定中止、撤回委托评估;

9.审查评估异议,决定重新委托评估;

10.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11.审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12.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拍卖相关事项;

13.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

14.裁定暂缓、中止、撤回及恢复司法拍卖;

15.参与处置司法评估、拍卖现场突发事件;

16.管理司法拍卖成交价款并发出支付指令;

17.裁定重新拍卖;

18.交付标的物;

19.应当由执行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部门不得启动委托评估程序:

1.未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评估资料的;

2.未查明标的物权属状况、坐落或存放位置、占有或使用现状、标的物物理瑕疵和标的物权利负担或瑕疵的;

3.确有其他足以阻却评估的障碍未消除除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部门不得启动拍卖:

1.未确定拍卖保留价和拍卖保证金的;

2.未确定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的;

3.未明确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的;

4.确有其他足以阻却拍卖的障碍未消除的。

(五)执行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没有申请执行人的刑事裁判涉财产内容案件、诉讼费追收案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的案件,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执行部门可决定不预交评估费,待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偿后从变现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但申请执行人愿意预交的除外。

执行部门决定中止、撤回委托评估的,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中止、撤回委托评估之前未实际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将预收的评估费退还申请执行人;已经开展相应工作的,应当适当扣除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也未能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已经收取的评估费不再退还,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一般应支付未预交的评估费,该费用应从抵债金额中予以扣减。

(六)申请执行人因生活特别困难需要缓交评估费的,应当向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形,并提供如享受低保、身体残疾、疾病诊疗记录等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执行部门审查协调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七)执行部门在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时,应当明确不预交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视为放弃此次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或如有其他案件或法院轮候查封的,交由下一案件或其他轮候法院处置等不利后果。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评估费的,执行部门应当撤回评估委托,撤回评估委托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如委托机构是通过司法鉴定委托部门选定的,还应书面通知司法鉴定委托部门。如有其他案件轮候查封或其他法院轮候查封的,可转由第一轮候查封案件或商请交由第一轮候法院处置。

(八)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执行部门应要求评估机构开展司法评估遵守下列时限:

1.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评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评估预收费函》;

2.需要现场勘查标的物的,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评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

3.评估委托书规定评估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委托书未载明评估期限的,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评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4.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5.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司法评估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委托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九)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在10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加二的数量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份数,并同时提交报告的PDF等电子文档。

(十)执行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执行人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报告进行审查,发现有该条规定情形或其他明显错误或不合理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十一)执行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经审查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说明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或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可告知其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对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处理。

(十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执行部门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执行部门也可以在涉案财产显著位置张贴载明评估报告基本内容的公告,公告一般应载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评估报告文号及评估结果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内容。张贴公告过程应当以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存档并上传案件管理系统。

(十三)执行部门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并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十四)执行部门在通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网络提供者名称,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执行人员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申请执行人选择其中某一家网络提供者的行为。

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而由执行部门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时,执行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情况、网络提供者的地域影响力等因素后,以随机方式从中选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十五)拟拍卖的标的物,如原为一物的,一般应优先整体拍卖;整体拍卖不成时,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够分零且分零后不影响其功能使用的,可以分零拍卖。

拟拍卖标的物原为一物,但被执行人同意分零拍卖,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够分零拍卖且分零后不影响标的物功能使用并能实现执行目的的,可以优先分零拍卖。

(十六)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未超过有效期的,流拍后再行拍卖或在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内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的,不受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的限制,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市场出现明显变化的除外。

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的,执行部门应当委托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收费不得超过初评收费的30%。

(十七)拍卖时,执行部门应当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起拍价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

1.采用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的,首次拍卖或直接变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双方明确表示议定的价格为起拍价的除外。

2.采用定向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的,首次拍卖或直接变卖时,一般以询价结果作为起拍价,对处置参考价去零取整和被执行人同意降价的除外。

3.采用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的,首次拍卖或直接变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起拍价的确定,一般由合议庭讨论后提出意见,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十八)竞价增价幅度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1.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

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

3.起拍价为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十九)保证金数额在当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一般以取整方式确定。

(二十)拍卖公告的期限为:

1.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流拍后不能以物抵债的,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流拍后不能以物抵债的,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3.再次拍卖仍流拍且不能以物抵债的,原则上应当在15日内在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依法进行变卖;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部门应当允许。

(二十一)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的内容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和信息进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价增价幅度、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尾款缴纳途径、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拍卖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二十二)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拍卖条件时,一般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明确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按规定各自负担。一般不应笼统地表述为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负担。

(二十三)除具有法定事由外,在拍卖公告中不得以执行法院不负责标的物的交付或清场交付等为拍卖条件。

(二十四)在拍卖公告发布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竞买人的行为能力、委托竞买、标的物已知瑕疵与权利负担、实地看样、对标的物瑕疵的接受、真实身份与成交确认书公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二十五)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执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事项。

上述工作可以委托网拍司法拍卖辅助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接受委托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收取费用。

(二十六)优先购买权人经执行部门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执行部门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二十七)优先购买权人的竞买资格及顺序,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二十八)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4.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十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

买受人逾期支付或未支付价款的(悔拍),执行部门应当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仍按原拍次进行,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十)标的物流拍后,应在10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以物抵债或不适宜以物抵债的,应当及时再进行拍卖或变卖。

具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债权分配的情况扣除自己应得的执行款额后,应当支付差价供其他债权人分配。

(三十一)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十二)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执行部门发现有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三十三)拍卖成交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部门应当决定中止拍卖: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执行部门认为需要按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的;案外人仅以其对拍卖标的变价款享有优先权而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2.执行部门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尚不导致拍卖无效的。

执行部门决定中止拍卖,应当立即从拍卖平台后台自行撤回拍卖并通知当事人。上述中止拍卖的情形消失后,执行部门应当恢复拍卖程序。
    (三十四)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撤回拍卖: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6.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三十五)买受人付清价款或以物抵债后,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执行部门应当制作裁定书并将其送达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可持裁定书到有关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确需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买受人可申请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予以协助。 

(三十六)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变卖无人买受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再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财产的,执行部门应当裁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三十七)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但该财产适宜管理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执行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将财产交第三人管理,管理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三十八)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管理的,执行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该财产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三十九)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管理的,又不适于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等其他措施的,执行部门可以裁定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将该财产发还被执行人。如有轮候查封法院的,也可以基于轮候查封法院的请求将标的物交由轮候查封法院处理。

(四十)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部门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部门应于拍卖、变卖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向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标的物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四十一)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执行部门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需要强制清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该标的物清场并交付给买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

(四十二)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执行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由当事人自行变卖。

(四十三)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自行变卖的,在确保价款能提存或保全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

(四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直接变卖:

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四十五)执行部门可根据下述情形确定直接变卖的价格:

1.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

2.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

3.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四十六)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四十七)对于查封、扣押的国家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执行部门应当交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得拍卖、变卖。

(四十八)执行部门发现评估、拍卖机构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报告情况,并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撤销委托、处以罚款等处理。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动产评估处置操作规程

(一)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查封财产】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取得协助执行部门的回执。对于不动产应到现场张贴查封公告。

【标的控制】拟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视情况责令被执行人或房屋使用人限期搬离房屋。

【现状调查】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土地用途(含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种类、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欠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应查明的事项含义如下:

1.土地用途。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土地的用地分类情况,通常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用地性质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用地所规定的用途,通常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文化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等;对于工业用地,还应查明是否属于“标准地”及竞买条件。

2.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最初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划拨取得、出让取得两种),如属于划拨取得,还应查明过户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对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3.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有权状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权人(如共有的,含共有人,共有形式和共有份额)的登记情况,取得时间和使用年限、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权属争议情况和查封登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依据现状拍卖,变卖后再根据原证载信息办理过户等。

4.权利负担。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用益物权等情况。

5.占有使用情况。主要是指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使用人及其占有使用的依据等情况。

6.已知瑕疵。主要包括不动产实物现状与登记情况不一致、属于无证房产或部分属于无证房产、明显的物理瑕疵及其他重大瑕疵情况。

7.涉税情况。是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相关税源登记数据,且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申报的欠缴税费(包括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被执行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等,以及本次变价应缴税费,即指税务部门提供的本次不动产变价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缴纳税费的计算方法及其大体数额。

8.其他实际状况。是指附属设施、装修装饰、不动产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买受人资格限制等与竞买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住宅可能存在车库、地下室等附属用房的,应一并查明。

【调查方式】执行部门应赴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就不动产的位置结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瑕疵等现状情况做好调查,并记录在案,制作调查笔录,与图片、视频等资料一并归入案卷。

对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和权属状况、权利负担以及欠缴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等情况,执行法院应向有关的国土、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

对不动产附属设施、装修装饰的情况,现状与登记不一致,无证房产等瑕疵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在评估阶段进行详细调查。

执行部门不得未经调查即对拍卖标的物表述为“详见现状”或“以现状为准”。

查明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不动产的腾空】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不动产前,原则上应及时对涉案不动产腾空条件进行评估分析,进而决定是先腾空后拍卖,或先拍卖,后腾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拍卖后腾空:

1.案外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合法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

2.占有人作出书面腾空承诺的;

3.不腾空拍卖更有利于财产变价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进行强制腾空。对核实物品需要另行存放保管的物品,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场所或者垫付租金,并在拍卖价款中预留物品保管费用。

案外人以对不动产的占有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在异议审查期间以“现状处置”为由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

执行部门决定先拍后腾的,应明确告知占有使用人负有妥善保管拍卖财产的义务,确保不动产不出现人为损害导致的价值贬损,占有人须明确承诺拍卖成交后无条件腾空,并配合法院现场勘验、现场看样等工作。

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未腾退清空并经执行执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腾退清空的,执行法院应强制腾空,并可以根据其妨害执行的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占有不动产的审查】

1.执行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断案外人对不动产的租赁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应及时就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制作执行笔录。

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带租拍卖的,执行部门应告知案外人及时提出保护租赁的书面异议,对该异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执行抵押权设立或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

(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启动时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原则上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进行。

2.原则的三种例外情况。1)当事人一致要求或同意的,可自选任一方式;(2)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不具备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条件的,直接跳过相关程序);(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直接进入委托评估。

【当事人议价】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1.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无法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

2.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定向询价】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1.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附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

3.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网络询价】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应当准许。

【一键式群发】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三日内未出具询价报告】

1.申请延期。全部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根据各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的,对其他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2.未申请延期。全部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未在有效期发布拍卖公告】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执行部门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以平均值为参考价】全部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全部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该部分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对询价报告异议处理】

1.对全部报告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执行部门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2.对部分报告异议。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执行部门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执行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三种情形】

1.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

2.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

3.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出具评估委托书】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要求告知】根据《标的调查情况表》的内容,将需要在评估报告上载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评估机构。

以房屋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总面积,公摊总面积,房产年龄,装修情况(毛坯/简装/中装/精装/豪装),房屋户型(x室x厅x卫),房屋楼层(x层,最高x层),房屋朝向,周边配套(周边环境、配套、交通等),其他情况。

【现场勘验】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评估时限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不能在期限内出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申请延期的,通知该评估机构将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重新评估】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2.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3.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4.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5.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评估报告发送】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送达方式要求】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评估报告异议及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1.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四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2)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3)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4)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上述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需按“执异”字号立案处理。

2.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的情形(1)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2)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3)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3.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4.不予受理的异议情形。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5日)提出异议;(2)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

(三)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实施

【网络拍卖优先】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1.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除外;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2.采用委托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的,应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

【制作拍卖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依法裁定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拍卖措施,并在办案系统中制作拍卖裁定书。将拍卖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应制作的材料:拍卖裁定书、合议庭合议笔录。

【确定保留价、保证金】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应有的材料:确定起拍价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将保留价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记录,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合议庭评议笔录。

【通知权利人】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1.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

2.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3.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应有材料:通知的相关凭证。笔录、通知书、电话录音等等方式的记录。

【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发布拍卖公告】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拍卖的不动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副本(或其他定价依据)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规划、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等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引起竞买人注意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1.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2.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确定一般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确定优先购买权人资格】优先购买权人经执行部门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1.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执行部门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2.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应有材料: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确定的合议笔录。

【确定增价幅度】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应有材料:竞价增价幅度确定的合议笔录。

【一拍流拍后的通知】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1.第一次拍卖流拍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

2.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

3.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第二次拍卖。 

应有材料: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的记录。

【第二次网拍及变卖】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四)拍卖成交后的处理

【拍卖成交确认书】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保证金处理】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悔拍的处理】参照前述规范指引相关规定。

【价款的支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支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

【所有权转移】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成交裁定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办理过户手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后,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要求相关协助执行部门直接予以办理。

【权利负担的处理】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税费负担】对于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原则上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即各负各税之原则,一般不得概括地以“由买受人负担”为拍卖条件。

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次变价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负担印花税、契税。

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本次变价产生的税费,由执行部门与税务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后,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税务部门,也可由买受人先行缴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

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由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部门可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相关部门。执行部门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载明由买受人负担。

【执行标的物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如拍卖前未清场且有人居住使用的,拍卖公告中应当有所说明。 

三、机动车辆评估处置操作规程

(一)前期审核

判断车辆是否有处置价值调取被执行人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信息、抵押情况、环保标准、交通违章等情况、车辆出厂年限、车辆状态(是否为报废车)。

根据案件实际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初步价值判断,若被执行人车辆没有处置价值,或者价值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的,应当如实、详尽地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应情况。

(二)车辆扣押

对于有处置价值的车辆,应当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扣。

扣押车辆需公安联动查扣的,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书及车辆档案信息发送至本地公安部门。

现场查扣车辆的,先确认车辆停放地点,联系好拖车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扣押前先确认车辆基本信息(车身刮花情况、车架号,有车钥匙的,可将公里数、备胎及其他有需要的信息予以记录。)

(三)启动评估拍卖

被执行人车辆被扣押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制作告知书(告知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及拍卖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抵押权人、首查封人)。

评估拍卖程序参照前述规范指引。

(四)车辆的过户及与买受人交接

市内车辆过户的,制作成交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买受人及协助执行单位送达。

市外车辆过户的,需自行到车辆档案所在地车管所送达成交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委托当地法院送达。

向买受人交接车辆,应当制作现场交接笔录,并提醒买受人注意车辆现状及安全驾驶。

四、特殊财产评估处置操作规程

【基本原则】对特殊财产进行处置,应根据财产的属性予灵活处理。

(一)不易保存的商品。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持的物品采取拍卖措施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直接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处理,或组织当事人议价的方式快速制定起拍价加快拍卖进程。

(二)农商行股金。农村商业银行股金价值可参考有效的评估报告。

(三)股票线下强制变现指引。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且被冻结的,执行法院可到辖区范围内对应的证券运营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交易变现被执行人的股票。

点击总对总查询页面,点击证券页面可见被执行人股票信息,点击详情,进入股票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结算参与人简称”,寻找最近的证券营运商网点,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相应网点。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所持有股票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注明股票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提供执行法院名称、联系方式及接受股票交易所得价款的案件子账户信息。

(四)公司股权的评估处置。被执行人有公司股权且能配合法院提供相应的公司账册,应当摇珠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