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灵活执行“以物抵债”十年旧案终执结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15  浏览次数:77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IMG_2333日,我院执行法官采用“以物抵债”措施,顺利执结一起历时十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人江某华因对江某照饲养的山羊经常跑去吃其种的竹苗不满,遂产生报复之心。2008年4月6日傍晚,被告人江某华携带5公升汽油,骑摩托车潜至江某照在本县大桥镇核桃山村的羊棚,在羊棚旁的草屋内拿出一把茅草扔进羊群,然后将汽油泼向茅草和羊群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100条山羊被烧、羊棚损毁的严重后果。因江某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江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江某照经济损失64250元。

判决生效后,因江某华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江某照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08年10月立案执行。因江某华尚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于2009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

IMG_23432018年1月底,申请执行人江某照向我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江某华在大桥镇核桃山村饲养了一批黑山羊。本院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大桥镇核桃山村找到江某华,经实地询问核实,江某华的确正在饲养了一批黑山羊,经执行人员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悉心解释法律,被执行人江某华认识到拒不履行的错误,称其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但目前仍未找到黑山羊买家,因此没有能力向申请人支付64250元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时光荏苒,江某华仍一直惦记此事,向执行人员表达了对江某照的歉意,并表示愿意用其饲养的110条黑山羊中抵偿64250元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时积极为江某照寻找买家。此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江某照详细陈述了此次执行经过及被执行人的履行和解意愿,并转达了被执行人的歉意后,申请执行人江某照同意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的方案。本院依法将本案恢复执行。

最后,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书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现场完成了110条黑山羊的清点、交接。至此,本案圆满执结。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执行人员表示感谢,称双方多年的心结最终得以解开。